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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完成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6 17:32    作者:.    来源:    查看:
鄂牧医函〔2017〕27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印发< 关于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 的通知》(鄂农〔2016〕82号)、省人民政府《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关于加强长江大保护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和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要求,2017年年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任务。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畜禽养殖污染突出的地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各地周报显示,禁养区关闭搬迁任务艰巨,为确保按时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主动作为,做好禁养区关闭搬迁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农业厅印发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关于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的函》(鄂农函〔2016〕276号)中指出,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牵头单位为省农业厅,责任单位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委〔2017〕4号)要求,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牵头单位为省农业厅,省环保厅依责落实。因此,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当好政府参谋,确保各地按时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省局将组织督查组进行现场督办,各市(州)畜牧兽医局也要对辖区内的县(市、区)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加强督办。

    二、准确把握,认真核实禁养区养殖场情况

    1、准确理解禁养区的含义。环保部、农业部下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规定,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有: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其他禁养区域。《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中,“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畜禽养殖场”,也属于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地区必须关闭搬迁;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地区必须全部资源化利用没有外排,有外排的必须整改或关闭搬迁。

    2、抓紧调整禁养区划定方案。从各地上报的“三区”划定方案中,普遍存在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的现象。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明确指出,“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 , 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请各地认真对照相关要求抓紧修正调整。

    3、认真做好自查登记工作。各地要抓紧时间,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检查登记,确定禁养区内哪些养殖场(户)是必须关闭搬迁的,哪些是必须做到资源化利用零排放的,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认真填写《禁养区养殖场(户)登记表》(见附件),于6月15日前将电子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同时报市(州)畜牧兽医局备案。

    三、倒排时间,确保禁养区关闭搬迁按时完成

    禁养区中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地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关闭搬迁、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地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全部资源化利用没有外排,其完成时限为2017年年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畜禽养殖污染突出的地区,如:四湖总干渠、天门河、汉北河、东荆河、通顺河等流域各地,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国家南方水网地区重点区域中,涉及我省的25个市、县(区):黄梅县、浠水县、武穴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鄂州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松滋市、公安县、监利县、江陵县、石首市、江夏区、黄陂区、嘉鱼县、钟祥市、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要在2017年6月底完成。

    请各地严格按照相关时限,采用倒排时间的方式,制定完成时间表,特别是须在6月底前完成的县(市、区) ,时间紧、任务重 , 请抓紧落实。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徐奥

    联系电话:027-87274778

    电子邮箱:xmjxmc@163.com

    附件:禁养区养殖场(户)登记表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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