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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发布时间:2018-10-15 16:35    作者:.    来源:    查看:
湖北省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从源头防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渔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水生生物安全、水域生态环境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为推动我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经请示农业农村部同意,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建设现代渔业强省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着眼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科学谋划、积极实施,推进全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序开展。着力建立规范化、可操作的检疫操作规程,加强检疫工作能力建设,确保省内所有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得到回应和落实,不断提升全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为渔业环境安全、水生生物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渔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在部分苗种生产重点县(市、区)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省局将尽快下发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提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可行性。 

   (二)组织开展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渔业官方兽医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推荐。各地要按照省水产局确定的渔业官方兽医资格条件要求,组织好渔业官方兽医申报工作。首批资格确认,各市、州、直管市、苗种生产重点县(市、区)不少于3名,其他渔业县(市、区)不少于2名。 

   (三)开展渔业官方兽医和检疫技术人员培训。省水产局将以全省渔业官方兽医、检疫的技术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培训,帮助有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检疫方法、技能和程序。 

   (四)开展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资质认证。省、市、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尽快启动实验室资质认证,确保具备协助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验室检验的资格。省水产局将协调有关部门,对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疫实验室开展资质认证。各市州可立足现有条件,集中力量建设1-2个区域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验室,并督导该实验室完成相关认证,确保水产苗种检疫工作顺利启动。 

   (五)完善全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根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需要,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疫病监控工作,并将全省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和近年来有申报检疫需求的其他苗种生产单位全部纳入疫病监控范围,及时发布监测情况报告,为检疫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检疫工作实际,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各试点县(市、区)至少设置1-2个检疫申报点。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尽量将检疫申报点和检疫点相结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检疫工具,确保检疫工作正常运转。 

   (七)加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建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厅文件要求,加强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安装调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培训操作人员,严格做好登记管理,坚决杜绝开假证、隔山开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对受理的检疫申报,渔业官方兽医和协助检疫的技术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有关操作规程开展检疫,规范出具有关检疫文书。努力做到“三个必检”: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的必检;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苗种销往外省的主动报检;近年来发生过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疫病监测检测到阳性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苗种出场的主动报检。未纳入疫病监控范围的苗种生产企业报检,应当提前20天采样送至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作为检疫结果判定的参考依据。外省引进的水产苗种抵达我省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水生动物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强化监督执法。逐步建立一支稳定的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充实专业技术和执法管理力量,加强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执法,保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水产局成立二级巡视员林伟华任组长,质安办负责人田厚孝任副组长,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温周瑞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实施专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二)争取地方重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法定责任,争取主要领导的重视。要主动沟通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纳入“三定”职责,将检疫工作经费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检疫检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确保检疫工作可持续运转。 

   (三)加快检疫体系建设。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机制,提高水产苗种检疫水平。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各类苗种企业、养殖场的生产、疫病防控、苗种流通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为水产苗种检疫工作打好基础。按省局要求,组织好当地渔业官方兽医和水生动物检疫技术队伍建设,提高水生动物检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规范开展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四)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贯。各试点地区,要通过手机信息、互联网、上门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宣贯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增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产地检疫、养殖单位外购苗种主动索要检疫证明和向本地主管部门报告引种情况等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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